举报有奖!郧阳区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6-09-03 16:22 来源:郧阳法院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度新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image

被执行人:度新瑞,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广场南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50602****。

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469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1)鄂0304民初1857号

执行标的额:23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度新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并协助法院依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7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4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某与被执行人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image

被执行人:汪鹏,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洄水村2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0105****。

执行案号:(2020)鄂0304执685号

执行依据案号:(2019)鄂0304民初1859号

执行标的额:18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汪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并协助法院依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7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4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image

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12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0215****。

执行案号:(2021)鄂0304执1248号

执行依据案号:(2021)鄂0304民初1285号

执行标的额:9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并协助法院依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70;1806217809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编辑:董满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